1 1)票据权利的善意取得是指票据受让人(被背书人)善意且无重大过失的情况下,取得了背书连续的票据,即使该票据的出让人(背书人)并非真实票据权利人,票据受让人(被背书人)也取得票据权利,不必向实际票据权利人返还票据。
(2)乙构成票据权利的善意取得。因为题目中涉及的乙支付对价,且未透露乙的任何恶意,应该认定为善意。
(3)宏宇不能要求乙返还票据,因为乙已经善意取得该票据权利。宏宇可以就自己遭受的损失向甲索赔,此处为一般的民事责任,不属于票据责任。
2 不成立,进出口公司虽然标明了不得转让,丙取得票据权利只是不能向进出口公司要求承担,但不影响承兑人的票据责任
成立,同上
那出票人对受让人不承担票据责任,其后手之间的转让只是具有普通债权让与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