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伤鉴定标准及量刑

2025-01-25 12:27: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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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伤鉴定标准按照《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中的规定来看,轻伤是指使人肢体或者容貌损害,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部分障碍或者其他对人身健康有中度伤害的损伤,包括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

若因故意伤害罪致人轻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而民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也规定,致人身体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必要的营养费等各项费用。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扩展资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条

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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