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头遗嘱是《继承法》第十七条所规定的遗嘱形式的一种,但是口头遗嘱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比如在危急情况下,需要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现场见证等等;如果立遗嘱人的危急情况解除,可以通过书面或录音等方式订立遗嘱的,口头遗嘱无效。另外,任何遗嘱的形式都需要一个合法的程序过程,其间也是证据收集的过程。因此,建议早立遗嘱,到专业遗嘱库保管遗嘱,切莫等到想立遗嘱的时候,不具备订立遗嘱的条件,或者将来遗嘱出现丢失、毁损、篡改的情况出现。
《继承法》第十七条有关于口头遗嘱的表述,“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可见口头遗嘱有必须满足的法律要件,正常情况下,不建议采用口头遗嘱。民正遗嘱库办理自书遗嘱和代书遗嘱,具体可以咨询本地民正遗嘱库。
1 口头遗嘱只能在危急情况下“订立”。
2 若“危急情况解除”而立遗嘱人没有死亡的,口头遗嘱即失效。
3 口头遗嘱必须有“两个以上证人在场见证”方为有效。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二)继承人、受遗赠人;(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符合这些条件才算有效
危急情况下,口头遗嘱有效,危险情形消除后,口头遗嘱无效,
继承法
第十七条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口头遗嘱,需要符合法定条件的才具有法律效力。
《继承法》十七条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