套路贷,是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诱使或迫使被害人签订“借贷”或变相“借贷”“抵押”“担保”等相关协议。
“套路贷”的实质是一个披着民间借贷外衣行诈骗之实的骗局。“套路贷”已具备知识型犯罪的雏形,甚至有个别法律从业人员成为作案人的共谋或“军师”,给予其专业的“法律指导”,提升“虚假诉讼”的胜诉率,获取高额犯罪所得。
“套路贷”在本质上属于违法犯罪行为,借款本金和利息不受法律保护。高利贷体现了双方意思自治,借款行为本身及一定幅度内的利息是受法律保护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即高利贷本金及法定利息受法律保护,超过法定的高额利息部分不受法律保护。
扩展资料:
“套路贷”具有以下特点:
一、制造民间借贷假象。被告人对外以“小额贷款公司”名义招揽生意,与被害人签订借款合同,制造民间借贷假象,并以“违约金”“保证金”等各种名目骗取被害人签订“虚高借款合同”“阴阳合同”及房产抵押合同等明显不利于被害人的合同。
二、制造银行流水痕迹,刻意造成被害人已经取得合同所借全部款项的假象。
三、单方面肆意认定被害人违约,并要求被害人立即偿还“虚高借款”。
四、恶意垒高借款金额。在被害人无力支付的情况下,被告人介绍其他假冒的“小额贷款公司”或个人,或者“扮演”其他公司与被害人签订新的“虚高借款合同”予以“平账”,进一步垒高借款金额。
五、软硬兼施“索债”,或者提起虚假诉讼,通过胜诉判决实现侵占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财产的目的。
参考资料来源:东方网—上海高院揭秘“套路贷”五大“套路”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套路贷
什么是“套路贷”?
一般来说,民间借贷的本金和合法利息均受法律保护,而“套路贷”本质上属于违法犯罪行为,就是一个披着民间借贷外衣行诈骗之实的骗局,应受法律惩处。套路贷与高利贷从来就不是一回事。套路贷是刑事犯罪,本质是套路,是骗。
套路贷的借款期限较短,往往15-30天为一个借款周期,且不能办理分期还款,利息比其他网贷高三到四倍、且下款额度较低,还有一定的贷款手续费,有的人着急用钱,申请银行贷款资质不够,手续又复杂,只能选择这种贷款机构。
但是当借款人借款后,平台到期故意不接受借款人还款或还息,从而刻意制造借款人违约的情形,然后搬出平台所谓的逾期罚息条款,让借款人承担高额利息,或者指定其向关联公司为借款人偿还“借款”,继而与被害人签订金额更大的虚高“借贷”协议或相关协议,通过这种“转单平账”“以贷还贷”的方式不断垒高“债务”,从而借几千还几万是经常有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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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套路贷”主要特点是,以各种名目骗取被害人签订虚高的借款合同,虚高金额达一倍甚至数倍,再以各种方法制造借口,以被害人违约为由,迫使被害人按照虚高的借款额还款,随后利用被害人无力还款的困境,迫使其以新的借款进行平账,而新的借款又重复前面的步骤,大幅度地垒高借款金额。
“套路贷”中,借款人往往在签订借款合同时被告知如正常还款,虚增数额不需归还,主观上认为对虚增部分不必偿还,此外出借人对“违约”的态度也不同,“套路贷”中犯罪人为达到占有虚增借款的目的,往往采取“失踪”等方式让被害人在约定期限内无法还款而“违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