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评公众参与是环保局还是环评单位和企业发布的呢?

2025-01-04 14: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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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 第五、七—十二条均规定,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的机构应为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因此,由建设单位或委托承担项目环评工作的环评单位发布公众参与信息均是合适的。
《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后,在其政府网站或者采用其他便利公众知悉的方式,公告环境影响报告书受理的有关信息。/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公告的期限不得少于10日,并确保其公开的有关信息在整个审批期限之内均处于公开状态。/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方式公开征求意见后,对公众意见较大的建设项目,可以采取调查公众意见、咨询专家意见、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再次公开征求公众意见。/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审批或者重新审核决定后,应当在政府网站公告审批或者审核结果。
这与环评编制环节的公众参与是不一样的,此过程则必须由负责审批环保部门发布。

回答2:

要是企业方便也愿意做的话,是交给企业做的,或者环评单位和企业一起做,不会是环保局(公家的单位)的做就是了。

回答3:

是环评单位和企业发布的

回答4:

企业或环评单位都可以

回答5:

是搞环评的单位发布的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