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
第三百一十三条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扩展资料
案例:
2015年1月2日,自诉人王某以被告人赵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提起控诉。1月25日,法院决定对其进行逮捕。2月13日,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该案并当庭进行了宣判。
2015年12月,王某起诉至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要求赵某、杨某等人偿还借款本金、利息共计400万元。同月,法院保全查封了赵某所有的位于泸定县的20间铺面,查封期限为3年。在诉讼过程中,杨某、赵某均到庭参加诉讼。
2016年5月,金牛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判决赵某、杨某一次性自判决之日起10日内向王某归还借款本金、利息373万元及逾期还款利息。赵某、杨某如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判决后,原被告均未提出上诉。判决生效后,自诉人申请强制执行。2016年8月,金牛区人民法院受理了王某申请强制执行一案,并于同年10月向被执行人赵某、杨某送达执行通知书。2017年9月,法院裁定拍卖赵某被保全查封的房屋。
2017年8月,赵某与杨某结婚,并于同月办理了被保全查封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同时将原登记于其名下的18间铺面以赠予方式登记至其女名下。
同年9月,赵某将杨某添加为其名下32间铺面(包含被保全查封的20间铺面)的共有人,2017年11月,赵某与杨某持离婚证明、离婚协议书将包括执行标的在内的32间铺面全部登记至杨某名下。2018年1月至2月期间,杨某又将执行标的的20间铺面以买卖方式转移给第三人。
自诉人认为,赵某作为被执行人,有能力执行而故意拒不执行,还将法院查封的财产擅自处分并过户至他人名下。2019年1月,王某以赵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金牛区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法院立案受理。
法院认为,被告人赵某在人民法院做出的判令其向王某归还借款230万元、利息143万元、逾期还款利息的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在自己有执行能力的情况下,仍恶意转移财产、无偿转让财产,拒不执行,且其转移的财产中有被法院查封的房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情节严重,妨害司法,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决被告人赵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恶意转移财产拒不执行 法院判决入刑1年6个月
当民事判决和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故意拒绝履行义务或者逃避履行义务时,享有权利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在判决书生效后的法定时间内,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强制执行。
法律规定的申请执行期间为:(1)当事人双方或者一方是公民的为一年;
(2)当事人双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六个月。
执行的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被执行人拒不执行法院的判决时怎么办?
得看情况认定。一,被执行人拒不执行生效法律文书;二,以暴力或用暴力相威胁,以抵抗法院执行的;三,采用各种形式,转移资产,逃避法院执行的等,法院可以对其拘留,对情节严重,构成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行为证据确凿的,法院可以直接追究其刑事责任。
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被执行人没有财产或虽有财产,但不足以抵偿全部债务,会导致法院对剩余债务中止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法院才恢复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