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不能,故意伤害罪不属于自诉案件。根据罪刑法定原则,故意伤害罪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罪名。故意伤害罪具有刑事违法性、应受刑罚处罚性和社会危害性。对于符合构成要件的故意伤害罪,应当由国家公权力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分析
根据法律规定,故意伤害罪属于公诉案件。对于行为符合主体、主观要件、客体、客观要件构成犯罪的的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如果是自诉案件,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但对于公诉案件,由公诉机关,一般是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因为故意伤害罪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会损害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共同利益,如果公安机关已经立案的,正常情况下不可以撤销立案,即不存在被害人撤诉的说法。同时,如果故意伤害他人致人轻伤但同时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行为不认定犯罪。如果被害人不追究了,犯罪人可以请求受害人出具刑事谅解书。刑事谅解书虽然不是法定的从轻情节或减轻情节,但是在法官自由裁量权之内一般是可以得到比没有刑事谅解书更轻的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二百三十四条之一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未经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的器官,或者强迫、欺骗他人捐献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违背本人生前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或者本人生前未表示同意,违反国家规定,违背其近亲属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三百零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 八十一、 第一百二十六条前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七十条:“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故意伤害罪属于公诉案件,如果公安机关已经立案的,正常情况下不可以撤销立案。
如果被害人表示不追究,并给予谅解的,法院在量刑时可予以从轻处罚。
一般轻伤,构成故意伤害罪
如果没有进入公诉,
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可以撤诉
司法机关介入,当事人无法撤销案件
公诉案件不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