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收到,但是必须经过检查。根据《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 人犯近亲属送给或者寄给人犯的日用品和学习书刊,经检查,看守所同意收留的要详细登记,办好手续后交给人犯;现金由看守所代为保管,人犯有正当用途时可以支付;对于不许收留的物品,当场或登记后予以退回。第三十八条 看守所对人犯发收的信件,未受办案机关委托检查的,一律交办案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