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能否分割孩子名下的房产?

2024-11-28 02:47: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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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不少夫妻共同出资购买房屋后,出于各方面的因素,会将房产登记在子女一人名下,那么夫妻离婚时,能否分割登记在子女名下的房产?

一、法律依据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1)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即房屋的所有权在法律上应以登记为准。既然父母已经以其子女的名义购买了商品房,并办理了相关登记手续,那么房屋的所有权人就是其子女,而不是父母,这样登记的房产自然不能作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再进行分割。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八条(2)    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

如果孩子是未成年人,夫妻将房屋无偿登记给未成年子女,实际上属于父母对子女的财产赠与,不动产经过办理登记即为实际交付,赠与关系成立。如孩子尚未成年,其财产由监护人代为管理。因此,夫妻离婚无权分割。

二、案例

房产登记孩子名下父母离婚不能分割(3)

1999年,岳某与孙某登记结婚。2000年5月,儿子岳某某出生。为了让日子过得更好,夫妻俩于2004年购买一辆货车跑运输。2005年,小有积蓄的二人在阳曲县城买了一套房子,并将房产登记到儿子名下。2009年,货车发生交通事故,夫妻俩为此欠下大笔债务。此后,二人因家庭琐事经常吵闹,甚至大打出手。2011年4月,孙某独自到外地打工,双方开始分居。不久前,二人协商离婚,约定儿子由孙某抚养,岳某每月支付抚养费,但双方因房产分割发生争议。法庭上,孙某提出房屋是夫妻二人赠予儿子的,岳某则认为他并非自愿将房产赠予儿子,房子应属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法院认为,依据有关法规,公民之间赠予关系的成立,以赠予物的交付为准,而房屋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的唯一合法凭证。本案中,房屋是以岳某某的名义登记的产权,故房产属于儿子的财产,岳某的辩解意见不予支持。

不少人认为,离婚后孩子只能归父母一方直接抚养,孩子的份额就相当于白白送给了另一方。因此,在子女产权份额上,可能会产生争议。比如,他认为,虽然孩子的名字在产权证上,但其实孩子并没有出资,也不可能出资,实际房子应该是夫妻两个人的。如前所述,产权人以产权证的登记为准,如果子女是产权人,作为权利人登记在房产证上了,即使子女没有出资,子女的产权份额也应该得到保障,夫妻即使离婚,也没有权利侵犯子女的产权权益。也就是说孩子的监护人也是直接抚养孩子的抚养人对房子具有居住权而不会有所有权。

引用资料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八条.

  3. 房产登记孩子名下父母离婚不能分割.

回答2:

不能分割。孩子名下房产属于孩子的个人财产,离婚只能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不能分割孩子的财产。
【法律依据】《婚姻法》第17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婚姻法》第39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