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买房好还是婚后买房好 新婚姻法是怎么规定房子

2024-12-13 16: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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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1、分清房产是婚前还是婚后

根据婚姻法17、18条规定,婚前取得财产为个人财产,婚后取得为夫妻共同财产,区别在于:夫妻共同财产要是万一离婚的话是要分对方一半的,即使当初对方没在房子上花一分钱。

所以说,如果婚前就置备好了房子,那么房产证上写了谁的名字,就属于谁。举个例子,小明和如花结婚了。小明结婚前就自己出钱全款买了房,那么如花和小明结婚后,房子是没如花的份的,除非小明去公证处公证这是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小明是在和如花结婚后才自己出钱全款买了房,根据新规定,若办理房产证时,双方都在场,而且如花当场签字,那么就算是夫妻双方共同财产了。

2、父母出资买房算谁的?

由于自身财力不足,很多家庭都是靠父母帮忙买的房,那么这种情况下,房子怎么算呢?

婚姻法第22条指出: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除非父母明确表示是赠与双方的。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举个例子,小明和如花结婚了。如果小明父母在婚前就出全资买房,也没有明确表示房屋是赠与夫妻二人,那么房子是没有如花份的。但是!!!如果是婚后小明父母全资买房,没有明确表示是赠予小明一人的话,房子是赠予夫妻二人的,为夫妻共同财产。

3、谈个恋爱就能敲诈房子?

如果还没结婚,只是恋爱期间双方共同出资购房,分手后如何处置呢?

举个例子,小明和小花在一次相亲中相识,两人一见如故,打算近期结婚,在谈恋爱期间,他们打算先一起买套房子。并且,小明名下并没有房产,所以小花就同意以小明的名义买房,这样就可以享受首套房的贷款政策。但是好景不长,小明和小花相处后两个人因为性格不合,打算分手。那么问题来了,房贷是两人一起还的,但房本上只有小明的名字。小明不厚道地想私吞了小花之前还贷的那部分钱,硬要说是小花在恋爱期间赠予给自己的,小花怎么办呢?

别担心!法律的眼睛是雪亮的,虽然小明和小花之前并没有书面约定,但存在婚前共同购房协议。所以即使以小明名义购房,双方共同出资购房协议依然有效。小明和小花终止共同购房,实际是对共同购房协议的解除,小花是可以要求小明返还自己支付的房款的。

4、婚后共还贷,房产咋分?

还是房子太贵闹出的问题。很多家庭选择婚前由男方付首付,婚后两人再一起还贷。好不容易还清贷了,却要分道扬镳。不过房子的价钱可不是一成不变的,了,房产的部分怎么分呢?

《婚姻法解释(三)》第10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离婚时双方当事人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的款项及其相应的财产部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看完这一大段肯定眼晕了吧,其实说白了就是,谁付的首付,房子就归谁,另一方则可以获得与当年还贷支出相应比例的现金,部分也是根据双方婚后的还款比例来分割的。

有不少姑娘一定想,老公婚前买的房,婚后她参与还贷,觉得很不甘心。其实不要紧,只要参与了还贷在离婚时就可以拿到还贷部分和的一部分。

来源宁波律师:网页链接

5、婚前买房婚后领房本咋算?

如果婚前就全款买了房,但房产证确是结婚后才领的,那么这套房子算婚前财产还是婚后财产呢?

判断房屋权,不仅仅是看获取产权证的时间,更重要的是何时、何人支付的购房款,因为支付购房款是取得房屋产权的实质要件,领取房产证只是取得房屋产权的形式要件。当然,对于婚前以及婚前的财产,夫妻双方可以通过书面形式来约定归谁,但如果没有约定,依然是谁付钱,就归谁。就算结婚后才拿到的房产证,也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回答2:

婚前买房比婚后买房好,理由有三点:1.节省购房名额和贷款名额,双方各自都可以做首套3成首付;2. 避免婚后的房产纠纷,婚前买房,属于个人财产;3. 避免错过入手时机,长期来看,房价未来还会上涨。

回答3:

如果离婚则涉及到财产的分割,法律规定,对于个人的婚前财产,应归夫妻一方个人所有。从这个意义上讲,个人婚前全额付款购房的,离婚时,该房产也归个人所有。当然,在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可以就财产的归属签定书面协议,这在法律上是有效的。

一、《婚姻法》第十九条 

1、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2、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3、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二、《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   

1、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2、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