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问题
金某和魏某结婚多年,但一直没有子女。于是两人通过民政机构收养了小陶作为养女,并办理了相关登记手续。随着小陶渐渐长大成人,与魏某之间渐渐有了矛盾,两人时常争吵。数年后,金某去世。在继承金某遗产的时候,魏某提出小陶不是亲生子女,没有继承权。那么,法律对此是如何规定的呢?
律师解答
依据《继承法》的相关规定,继承法中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在这则案例中,虽然小陶不是金某和魏某的亲生子女,但却是两人办理了正规手续的养子女,与亲生子女享有同等的权利,因此小陶对于金某的遗产享有继承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十条第三、四、五款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养女有继承权。《继承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养女如果构成事实领养条件的,依据婚姻法与收养法的规定,享有继承权。
行成扶养关系的养子女、与生子女一样、享有继承权,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养子子女享有继承权。
原则上,亲生子女(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继子女对于其亲生父母、养父母、共同生活的继父母的遗产拥有继承权,在法定继承时候,此三类子女均为第一顺利的法定继承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