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第二条明确规定,劳动关系的主体一方应为劳动者,一方应为用人单位。本案中,某某学院学生会雷鸣乐队并不符合《劳动法》第二条规定的主体范畴,即雷鸣乐队中的成员并非适格的劳动者。因此,这个案件之所以被驳回的原因是主体不适格。按照目前劳动法律规定,在校学生勤工俭学等获得报酬的行为并不认定为劳动关系。鉴于劳动关系一方主体不适格,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自始无效。双方纠纷应按照民事纠纷案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