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e dog thinks and follows her.
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税务登记表(适用单位纳税人)》1份,联合办证2份;
2. 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或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3. 注册地址及生产、经营地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需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需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需提供产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如生产、经营地址与注册地址不一致,需分别提供相应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4. 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5. 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原件及复印件;
6.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7. 纳税人跨县市设立的分支机构办理税务登记时,需提供总机构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国、地税)原件及复印件;
8. 改组改制企业需提供有关改组改制的相关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9. 汽油、柴油消费税纳税人还需提供以下资料各1份:
(1)生产企业基本情况表;
(2)生产装置及工艺路线的简要说明;
(3)企业生产的所有油品名称、产品标准及用途。
10. 外商投资企业还需提供商务部门批复设立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11.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除提供2—4项资料外还应提供以下资料:
(1)首席代表(负责人)护照或其他合法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2)外国企业设立代表机构的相关决议文件及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其他代表机构名单(包括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首席代表姓名等);
(3)省级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