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局离婚流程

民政局离婚流程
2024-11-20 21:59: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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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离婚登记的流程:
离婚登记的程序是:1.离婚的男女双方共同到一方常住户口的区、县级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2.双方当事人填写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并在婚姻登记员面前签名或按指印。
3.双方当事人在离婚协议书上签署同意协议内容的意愿,并在婚姻登记员面前签名或按指印。
4.婚姻登记机关对离婚当事人提交的证件、协议书、证明材料进行审查,符合离婚登记条件的,予以登记。
【法律依据】根据《婚烟法》第三十一条,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回答2:

离婚流程

涉外协议离婚程序手续

一、办理机构

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确定的机关,比如上海,就是上海市涉外婚姻登记管理处。

二、办理条件

1、双方当事人必须是自愿离婚;

2、双方当事人必须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事项达成一致意见;

3、原结婚登记必须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4、双方当事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5、双方当事人必须共同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指定的登记机构办理。

三、办理协议离婚时应携带的材料

(一)国内一方,应携带:

1、本人的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含复印件)

2、本人《结婚证》

3、双方共同签署的《自愿离婚协议书》,协议书应用中文书写。

(二)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应携带:

1、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含复印件);

2、本人的《结婚证》;

3、双方共同签署的《自愿离 婚协议书》。

(三)华侨、外国人,应携带:

1、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含复印件);

2、本人的《结婚证》;

3、双方共同签署的《自愿离婚协议书》。

说明:

1、您还应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2、办完离婚登记后,您需要提交注销后的《结婚证》复印件。

四、办理期限

如果你们携带的证件齐全、符合离婚登记条件的,婚姻登记管理处会当场受理、发证,一般30分钟左右就可以办理完毕。如果你们不符合法定条件,婚姻登记机关会退回你们的相关证件,并会书面告知不予办理理由。

五、办理程序步骤

1、出示证件

2、填写《离婚协议书》

3、填写《申请离婚登记申明书》

4、审查

5、发证

六、境外结婚证的公证、认证

(一)国外结婚证书的公证、认证

1、委托国外律师公证人将国外注册的结婚证进行公证;

2、委托国外律师将公证过的结婚证在该国外交部进行公证;

3、委托国外律师将经过该国外交部门公证的结婚证在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4、国外律师将认定过的法律文书寄会国内使用。

(二)、香港地区结婚证书的认证

1、委托香港的中国司法部指定的公证律师做公证(包括查核和公证);

2、委托香港律师到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加盖转递章;

3、将该份文件寄回内地使用。

(三)、澳门地区结婚证书的认证

委托澳门的中国司法部制定的公证律师做公证。需要说明的是,公证书是否需要中国法律服务(澳门)有限公司加盖转递章,目前尚无明确要求。

(四)、台湾地区结婚证书的公证认证

1、委托台湾律师到台湾公证机关公证;

2、台湾公证机关将公证文书副本寄交内地公证员协会和内地当事人;

3、内地一方将公证文书拿到上海公证员协会作核证。核证后即可使用。

扩展资料:

离婚协议需要写哪些内容

离婚协议书是指即将解除婚姻关系的夫妻双方所签署的、关于财产分割、子女监护与探视、配偶赡养费以及子女抚养费等的书面协议。内容包括:

1、登记离婚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的表示;

2、子女与何方共同生活,未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对子女养育应承担的费用、支付的方式及期限;

3、共同财产的分割(归各方的数量和价值并附清单);

4、共同债权、债务的享有和清偿责任;

5、住房问题的解决方案;

6、对生活困难一方的经济帮助的方法、期限;

7、不与子女共同生活一方的探望权实行的方式及另一方协助的义务;

8、其他需要在协议中明确的事项;

8、双方当事人的签名(盖章或手印);

10、离婚协议书制作的时间。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 :离婚手续

回答3:

民政局正常上班时间均可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相关手续及办理程序:1.双方提出离婚书面申请,出示证件。2.双方对家庭财产处理、子女抚养、父母赡养、债权、债务等问题达成书面协议。3.填写《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离婚协议书》。4.填写离婚登记申请书和结婚登记证处理表,登记机关审查。5.领取《离婚证》。

回答4:

回答5:

  办理离婚,首先需要双方协商好关于财产分割和孩子抚养权的协议,然后带着双方户口簿、身份证和结婚证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婚姻登记条例》
  第十条 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第十一条 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出具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证件、证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