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人抚恤优待条例》:1954年10月30日之前入伍的在乡复员军人:生活困难的,按照规定的条件,由当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给予定期定量补助,逐步改善其生活条件。
就是给予定期定量补助,具体标准由地方民政部门,一般是县级民政部门确定,根据各地的经济状况有所不同。解放前和解放后的标准一般不同,解放前的稍微高一点。
浙江省有统一的规定:《浙江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
无工作单位的下列人员,由市、县(市、区)民政部门按不低于当地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以下相应比例给予生活补助:
(二)抗战复员军人,80%;
(三)解放战争复员军人,75%;
(四)建国后复员军人和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带病回乡退伍军人,70%。
即:解放战争复员军人的生活补助为当地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75%。如果是建国后的则是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