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罗马,对奴隶的释放几乎与奴隶制一样古老。早在塞尔维乌斯时代就已存在。进入奴隶社会以后,这种制度不但没有削弱,相反却得到了更大的发展。据统计,在第二次布匿战争后的一个半世纪内,罗马每年平均要释放奴隶1350人,而到共和国末年,每年的释放奴隶数则猛增到16000人。据记载:共和国后期的一位将军(苏拉)一次就释放了10000名奴隶;公元6年建立的、由7000人组成的消防队,其成员最初全都来自被释奴隶。国外学者对罗马附近的7000块表明死者身分的墓志进行了研究,结果发现在这些碑铭中,纪念被释奴隶的数量是自由人的三倍。人们尽管不能以此断定罗马城的大部分公民都是奴隶或被释奴隶的后代,但似乎有理由认为被释奴隶在罗马公民中占有很大的比率。
罗马的被释奴隶不但人数众多,而且在获取自由时的年龄也较轻。西塞罗认为:勤奋而诚实的奴隶在7年内就有希望获得释放。德国学者阿尔菲特(G.Alfoldy)曾在本世纪七十年代对帝国西部的罗马城、意大利、西班牙和多瑙河流域等地区的1201个被释奴隶作了分析研究,发现其中有3/5的奴隶在30岁以下就获得了自由。
奴隶主释放奴隶常常有注册释放,执杖释放,遗嘱释放和无式释放四种方式。根据罗马的习俗,奴隶在被释以后,就获得了其原主人的地位。这就是说,一个被释奴隶,如果其主人是罗马公民,仅仅通过私人释放而不用政府批准,就自动跃入罗马公民这一行列,享有罗马公民的义务和权利。有权参与公民投票,有权与公民成员通婚。因此,就政治地位而言,罗马的被释奴隶一般高于罗马公民阶层以外的任何自由民。因为这些自由民虽然人身自由,但往往被排斥于公民集体之外。他们既不能获取罗马公民所享有的任何权利,又不能与罗马公民建立合法的婚姻。
国外学者的研究表明:被主人释放的奴隶,大多数都是希腊人、叙利亚人和已经希腊化的地中海东部人。在罗马城内,被释放的希腊奴隶约是这一地区全部被释奴隶的百分之七十;在拉丁姆,则为百分之六十四。这些被释奴隶除了一部分继续留在家内,从事家内劳动外,大部分都分布于罗马人所轻视的工商业等生产部门,从事工商业活动。有的因此而获取了大量财富并成了社会的上流人物。据塔西佗报导,尼禄时代的元老和骑士,多是被释奴隶的后裔。在公元一世纪,罗马政府的许多要职(如财政大臣、司法大臣等)几乎清一色的由皇家的被释奴隶充任。他们权大无比,飞扬跋扈,以致许多天生自由的贵族也被迫迎逢他们。例如,当克劳狄皇帝的被释奴隶帕拉斯(Pallas)刚刚爬上行政长官的高位,元老院就发布命令,决定给他提供一笔相当可观的财产。这种现象在帝国时代,可以说,相当普遍。
奴隶主为什么愿意大规模地释放奴隶呢?
对于个别奴隶来说,释放或许是主人允许他免除奴役的一种慷慨行为。但对于大多数奴隶而言,释放并不是出于主人的仁慈,而是主人用来剥削奴隶的一种手段。从表面上看,大量释放奴隶似乎对主人不利,但实际上并非如此。因为奴隶的释放是有条件的。每一奴隶在释放以前必须向主人交纳相当于再购买一名奴隶的钱财,所以奴隶的释放并不影响奴隶制的延续。更为重要的是:通过释放奴隶的办法,主人使奴隶看到了获取自由的希望,从而无形中也就提高了奴隶劳动的积极性,促进了社会生产的发展。因此,从根本上说,罗马奴隶的大量解放并不标志着奴隶制的衰亡,它既没有导致奴隶制基础的削弱,也没有对奴隶制构成严重的威胁。它完全是奴隶制发达形式的一种表现,是奴隶制高度发展的反映。主人们通过释放奴隶的方法,不但达到了最大限度地剥削奴隶的目的,而且还在很大程度上起到了巩固奴隶制生产关系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