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题,我国刑法第24条第一款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是犯罪的中止。本案例中甲的犯罪目的和结果是杀死其妻,但在犯罪过程中,送其医院抢救,有效的防止了犯罪结果的发生,所以是犯罪中止。
第二题,教唆犯,是指以劝说、利诱、授意、怂恿、收买、威胁等方法,将自己的犯罪意图灌输给本来没有犯罪意图的人,致使其按教唆人的犯罪意图实施犯罪,教唆人,即构成教唆犯。教唆罪的特征是教唆人并不亲自实施犯罪,而是教唆其他人去实施自己的犯罪意图。本案例中不符合上述教唆的方式,也无故意诱使他人犯罪,所以不是教唆犯,是不构成犯罪的
第三题,犯罪集团的人数应当在3人以上,犯罪集团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由三人以上组成。犯罪集团的成员至少在三人以上,两人不可能成为犯罪集团。在实际发生的案件中,许多犯罪集团的人数远不止三人,少者五六人,多则数十人、百余人。因此这里所说的三人以上,只是构成犯罪集团人数的最低限度。
2.具有较为固定的组织形式。这里所说的“固定”是指重要成员固定或者基本固定,犯罪的组织形式基本稳定。犯罪集团中有首要分子,又有一般成员,首要分子领导、指挥一般成员进行犯罪活动。一般成员以首要分子为核心,结合比较紧密。他们在实施一次犯罪之后,其组织形式仍然继续存在,不断地进行某种或者某几种犯罪活动。但是,犯罪集团的构成并不以事实上实施了多次犯罪为条件,只要查明各成员是为了进行多次犯罪活动而较为固定地结合在一起共同实施犯罪,即使还没有来得及实施一次犯罪活动,也不影响犯罪集团的成立。
3.具有一定的犯罪目的性。犯罪集团的各个成员基于共同实施某种或者某几种犯罪的目的而结合在一起。这是区分犯罪集团与一般共同犯罪的重要标准之一。如果一些人只是为了追求低级趣味或者出于某种陈规旧俗,经常聚在一起吃喝玩乐,散布落后言论,甚至从事一些尚未构成犯罪的违法活动,不能认为是犯罪集团。
犯罪集团由于人多势众,犯罪时间长,作案次数多,犯罪气焰嚣张,横行无忌,手段凶残,对社会造成的危害和继续犯罪的危险性都很严重,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和危险性,历来都是我国刑法打击的重点。
答案cab
C 犯罪中止有两种情形,这是第二种,即在犯罪行为完成后,通过积极的行为行为防止了犯罪行为的发生;
A 甲本身没有去参加犯罪,所以无所谓主犯、从犯的问题,因为我国法律将教唆犯有单独的列明,由于甲没有直接明确的教唆乙针对具体的对象去实施一个具体的犯罪,而仅仅是泛泛的一说,在刑法理论上说,仅仅只是一个挑起犯意,所以是不构成犯罪的;
A 集团犯罪是共同犯罪的一种特殊形式,下去好好看法条吧。
C 在实施结果发生前通过积极行为阻止危害结果的发生,且不是由于外界的原因而是自发的。既遂的话,实现了目的杀死妻子就是既遂
A 不构成犯意表示
B 刑法26条第二款,不解释了
BAB,第二题不应当构成犯罪,自然也不存在教唆犯啊。不过我也两年没碰刑法了,只是给点建议
我觉得是CAB。第二个肯定不是教唆犯,因为他没特指对象,泛泛的所指不构成教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