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证是公公的名字,我要离婚能分到房子吗

2024-11-04 21:27:45
推荐回答(5个)
回答1:

不能,离婚的财产分割是分割婚后夫妻双方取得的财产或者债权债务。不动产登记在他人名下的属于他人财产,不可分割。如果婚内对该房产有过出资,离婚是可以要求返还。
参考《婚姻法》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回答2: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一条: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二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

回答3:

房产证是公公的名字,那么属于房主,你只有部分继承权,比如你公公有其他孩子都有继承权,你的婆婆继承权5^%,其他兄弟姐妹平均分省下的50%,

回答4:

你要明确房产是婚内你们夫妻共同购置的房产,还是公公婆婆出资。如果是自己购置的,哪怕证件不是你们的名字,你能提供证据,离婚时依然要分割;但如果是公婆出资,就与你没关系了。

回答5:

一般来说,房产证是公公的名字,是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你离婚的话是无权要求分割的。
但也有例外,如果房子是拆迁房,要看拆迁政策,拆迁补偿的是房屋的所有权人。一般拆迁也会对和所有权人同一户口簿上的人进行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