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矛盾。第十三条规定的是共有人之间转让共有份额(对内转让),其他共有人不享有优先购买权,另有约定的除外。第十四条规定的是,有多个共有人享有优先购买权时(比如对外转让中,或对内转让,但共有人有约定可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同时主张行使的情况下,可以按照各自份额比例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