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要没有宣判之前,可以更换代理人的,法官会综合考虑的。
一、根据民事诉讼法2012:
第五十八条 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第五十九条 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第六十条 诉讼代理人的权限如果变更或者解除,当事人应当书面告知人民法院,并由人民法院通知对方当事人。
二、因此,在未宣判前,均可以更换代理人,但应履行法院更换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