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资金本质形式不同
财政补助收入是指事业单位直接从财政部门取得的和通过主管部门从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事业经费,包括正常经费和专项资金。在我国传统的预算体制和行政事业单位预算会计制度下,该资金也称为经费,收到的该笔资金称为拨入经费。
上级补助收入是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或上级单位用自身组织的收入和集中下级单位的收入拨入的非财政补助资金。用于补助事业单位的日常业务,若是指定用于专项用途并须单独报账,则称为拨入的事业经费,即拨入专款,不能作为上级补助收入。
二、资金管理方式不同
财政补助收入管理方式:为加强预算资金的管理,主管会计单位应编报季度分月款计划。在申请当期财政补助时,应分“款”、“项”填写“预算经费请拨单”,报同级财政部门。事业单位在管理和使用中必须遵循这些规定和要求,做到按计划控制用款,按资金用途用款。
上级补助收入管理方式:上级补助收入科目核算实际收到上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给予补助的失业保险基金。收到上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下拨的失业保险基金时,借记“银行存款——收入 户”科目,贷记“上级补助收入”科目。会计期末,应将上级补助收入转入失业保 险基金帐户。
扩展资料:
国家对于财政补助收入的相关规定:
1、事业单位预算在执行过程中,国家对财政补助收入和从财政专户核拨的预算外资金一般不予调整。但是,上级下达的事业计划有较大调整。非财政补助收入部分需要调增或者调减的,由单位自行调整并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2、财政补助收入只能用于安排事业支出,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含预算外资金收入)、和其他收入也应用于安排事业支出,另有规定的除外。专项资金安排的支出项目,应作详细说明。
3、事业单位需用非财政补助收入(包括预算外资金)安排自筹基本建设的应按程序立项报批。对收入预算,应明确核定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含从财政专户核拨的预算外资金收入)、经营收入等各项收入指标。
4、预算外资金收入,应按照预算内、外资金结合使用的要求,与财政补助收入一并核定,统一下达。其数额应结合事业单位财务收支状况、事业单位纳入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及按规定实行结余上缴专户的预算外资金数额确定。
5、财政补助收入和预算外资金收入应首先用于工资等人员支出以及必不可少的业务和设备购置开支。必须指定支出用途的,财政部门在核批事业单位收支预算时,应予以明确。对非财政补助收入大于支出较多,实行收入上缴办法的事业单位,应核定其上缴上级支出数额。
6、事业单位在预算执行中要严格控制各项支出。各项支出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部门财务规章规定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不得随意改变资金用途和支出规模。财政补助收入和预算外资金收入有指定用途的,应按规定的支出项目开支。
7、事业单位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国家对财政补助收入和从财政专户核拨的预算外资金收入一般不予调整。但因为上级下达的计划有较大调整,或者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增加或者减少支出,对预算执行影响较大时,事业单位可以报请主管部门或者财政部门调整预算。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财政补助收入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上级补助收入
“财政补助收入”是指事业单位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拨款,包括基本支出补助和项目支出补助。
“上级补助收入”是指事业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新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加强了对财政投入资金的会计核算,把补助收入分设“财政补助收入”和“上级补助收入”两个总账科目核算。在“事业支出”总账科目下,按经费性质分设“财政补助支出”和“非财政补助支出”两个一级明细科目核算。在净资产中分设“财政补助结转”,“财政补助结余”和“非财政补助结转”,“事业结余”等科目核算。
对财政补助收入、支出情况以及财政补助结转和结余的形成过程设计了清晰的账务处理流程,对实施部门预算管理,加强财政资金科学化精细化管理发挥了重要的基础性作用。它体现了“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的支出必须按照预算执行,不得虚假列支”,“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加强对预算收入和支出的管理,不得擅自改变预算支出的用途”,“财政拨款结转结余不参与预算单位的结余分配、不转入事业基金”,“专项资金专款专用”等法规精神,有助于进一步规范现代财政制度下事业单位的收入、支出和分配等财会管理行为,促使事业单位健康,可持续发展。
在部门预算制度下,部门预算只是对部门所属各预算单位预算的指导汇总和监督,具体编制和执行的主体则是每一个预算单位。
国家实行一级政府一级预算制度,即事业单位按所属政府层级和预算层级分类,在同一级政府预算层级内,各独立核算的预算单位分别编制单位预算,按规定程序报主管部门(一级预算单位)和财政部门汇总审批,形成部门预算。部门预算下达到各预算单位后,由各预算单位严格按批准的预算指标和用途执行。各预算单位分别与本级财政建立直接的经费领报关系,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规定的财政直接支付或财政授权支付方式,把财政补助资金从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直接支付到商品、劳务供应者或用款单位。
一般讲,从财政部门直接拨入的款项,或虽然是通过上级部门拨入但款项来源是财政部门的,应做为财政补助收入。比如学校教师的工资。
直接从上级拨入的款项,比如高级人民法院对中级人民法院的拨款,应做为上级补助收入。
而实行收支两条线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缴存财政专户再从财政部门拨回后,应做事业收入。
不知这样解释,你明白了么?
它们的主要差别是:财政补助收入来源于同级财政部门,资金性质为财政资金;上级补助收入来源于主管部门或上级单位,资金性质为非财政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