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行政法规)第六条 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业务,以及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和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必须依照《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
上述法律规定中,采用必须等带有加强命令性的词语,明确规定只要从事着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业务的,必须相关法律规定,申领烟草专卖许可证之后,方可开展与行政许可事项相应的经营业务。根据提问者所述内容:在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个体)》的情况下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的,已经构成无证经营烟草专卖品的违法行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如涉案价值达到一定程度或者涉案物品达到一定数量的话,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相关职能部门,对其违法行为直接视为已构成犯罪,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法律)第七条第二项规定,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相应的刑事责任。最后建议提问者依法申领烟草专卖许可证之后开展相应的经营业务吧。
申领烟草专卖许可证相关的法律规定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行政法规)第九条 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三)符合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
(四)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行政规章)第十四条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二)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
(三)符合当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
(四)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烟草专卖许可证申请与办理程序规定》第十四条 申请新办零售类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烟草专卖许可证新办申请表;
(二)个体工商户、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三)房屋权属证明或房屋租赁协议;
(四)审批机关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申请人应当具备以下材料:
1、经营者的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2、经营者的免冠相片;
3、经营场所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
4、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5、审批机关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已制定合理化布局的县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另有其他具体要求)。
不能了 证也办不下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