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条上没有约定利息,但欠款人逾期没还,可以索要逾期期间的利息吗?

2024-11-28 04: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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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欠条上没有约定利息,但欠款人逾期没还,是可以向欠款人索要逾期期间的利息的(自逾期未结清货款之日起计算利息)。

偿还利息的依据: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规定: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

欠款人逾期未结清货款给原告造成的损失主要是利息损失,依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包括继续履行、采取不就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方式,故被告应支付原告货款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贷款基准利率向原告承担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责任。

扩展资料:

利息损失计算起点:

付款期限决定了逾期付款违约损失的起算点,付款期限截止之日即逾期付款违约损失开始计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以及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之规定,

在双方未书面约定支付价款的情况,被告应依双方的交易习惯在每年年底结清所欠货款,被告经原告同意出具了欠条的行为,但双方并未因此达成变更支付货款期限的意思表示,原告亦未表示放弃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故被告应从最后一次逾期未结清货款之日起向原告支付利息损失。

欠条不同与借条,欠条的形成可能是基于侵权、买卖、服务、购销等关系,其反映的是法律关系背后的结算结果,属于一种单纯债权债务的体现。对欠条的性质认定应回归到法律关系本身,解开面纱方能看透本质。

回答2:

欠款人逾期没还,可以索要逾期期间的利息。

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

扩展资料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一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人大网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参考资料来源:唐河县人民检察院 - 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回答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11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的规定,应该是没有利息的。也就是说借款人无需给付从借款之日起至起诉之日止之间的利息。

但从起诉之日应视为催告之日,也即借款人开始逾期还款之日,故借款人从起诉之日起至借款付清时止,需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息支付。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规定:“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款,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借贷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

扩展资料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

九、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借贷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

回答4:

可以。原未约定利息的,逾期不还,可以主张逾期后的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

对于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中国人民银行调整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时,人民法院可以相应调整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标准。

本批复公布后,人民法院尚未审结的案件中有关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的问题,按照本批复办理。本批复公布前,已经按我院1996年5月16日作出的法复〔1996〕7号《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依据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审结的案件不再变动。

扩展资料: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三、关于罚息利率问题。逾期贷款(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日期还款的借款)罚息利率由现行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收利息,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罚息利率,由现行按日万分之五计收利息,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100%。

对逾期或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从逾期或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之日起,按罚息利率计收利息,直至清偿本息为止。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四、对2004年1月1日(含2004年1月1日)以后新发放的贷款按本通知执行。对2004年1月1日以前发放的未到期贷款仍按原借款合同执行,但经借贷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也可执行本通知。

参考资料来源: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回答5:

可以索要。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违约后应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对于合同没有约定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规定:“对于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因此,你可以按此标准索要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