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者有区别(它们分属不同的合同条款),二者也可能有关联(视合同约定)。对于某些总价合同,如果其金额不大,工期较短,期中支付可能会采用形像进度达到某一节点时,应按合同总价的某一百分比支付,此时并不需要中间结算。如果合同约定期中支付按已实施的工程价款支付,此时这个“已实施的工程价款”就需要双方确定,这个确定过程就是所谓中间结算,没有中间结算就没有支付额度。后者的支付方法对双方而言比较公平,可以包括变更和索赔,也可包括物价波动的风险。FIDIC、56号令、3018号文都推荐采用已完合同价值的做法,FIDIC的做法非常值得学习。
中间结算的结果相当于定案,最终结算时该价款不能再更改;
进度款只是个暂定值,最终结算时,进度款的审核结果没效力。
说白一点,中间结算是来真的,关系到这个工程结束最后能拿多少钱;进度款只是大约一下,大数差不多就行了,只关系到这个节点拿多少钱。
这是两个概念,他们可以同时存在,只是如果合同约定中间结算作为进度款的依据的话,那进度款审核等于跟中间结算审核并在一起做了。
中间结算不等于进度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