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专业角度看,你的这份《协议书》实质上是两部分内容:夫妻财产约定与离婚财产分配约定两部分。
关于问题一,属于夫妻财产约定。我国法律默认夫妻财产是婚前所得个人所有,婚后所得共同所有,所以房子是男方购买并登记在男方名下,默认是男方的个人财产。尽管《协议书》中约定房子归女方,但在法律框架内只能理解为男方赠与给女方的合同,尽管在法律上有约束力,但仅为理论上,因为赠与在过户之前是可以随时反悔的。因此女方若想保证房子是自己的,需在不动产登记机关将房屋所有人变为自己,起码和男方的名字都要有。
关于问题二,属于夫妻财产约定。有无歧义意义不大,一方面是因为存款很容易花光,另一方面是因为《协议书》中的约定与法律默认的情况吻合,所以没有意义。
关于问题三,属于离婚财产分配。第一,不违背离婚自由。离婚自由和离婚财产分配是两回事,夫妻双方的协议不能限制离婚自由,如果有限制,也仅仅是限制离婚自由的条款无效,协议其他约定不受影响。第二,《协议书》中第6条其余“净身出户”的约定,是离婚财产分配约定,对于这种离婚很早之前就达成的财产分配协议的效力问题,不同法院有不同的观点,建议你查询你当地判例集或者法院内部的审判指导意见,确定当地法院的效力,当然这也没有多少意义,因为随着时间改变,法院的审判思路也可能会改变,而且将来的离婚诉讼不一定就发生在现在的居住地,所以,不要对净身出户条款报太大希望。
关于问题四,有效力。公证的意义只是证明力更强,或者说没有相反证据就认可公证的结果,公证的结果在出现相反证据的情况下仍可能被推翻。本《协议书》的关键在于净身出户条款有没有效力,而不是该协议是真是假,所以做公证意义不大。
另外,你们的第5条其实存在漏洞。第5条属于夫妻财产约定,约定夫妻债务个人所有,法律默认夫妻债务共同所有,所以将来在实践中,一定要确保第三人知晓你们是夫妻债务个人所有。例如,假设男方向第三人借钱,你知道,要想法在借条中写上夫妻债务个人所有;如果男方偷偷借钱,你事后知道,一定要给第三人打录音电话或者发传真,告知其你们的债务个人所有,否则这条不会有多少作用的。
最后,夫妻家庭和睦不是靠法律靠协议能保证的,而是靠感情;但如果真决定要离婚,在向男方摊牌前要提前准备。祝福你们白头偕老。
1)在新的婚姻法下,关于房产,产权是男方的(婚前男方父母付款,婚后办理的产权证),没有过户给女方,只在约定中归属女方,是否有法律效力。 无效,以产权为准。
“夫妻在目前共有存款约 万归男方所有,此后存款为双方共有,分割时平均分配。”这条是否有歧义目前,指代不明。
3)对离婚的约定,是否违背离婚自由,能得到支持嘛?还有只写男方有过错,没有定义过错内容,必须是婚姻法中规定的过错内容嘛?还是可以更宽泛一点? 协议离婚无必要。
4)夫妻财产约定协议书如果不做公正是否有法律效力。 有的。说明你们是分别财产制,不是共同财产制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都具有约束力。因为夫妻约定的婚内财产协议,也是合同的一种,只要是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1、产权证如没有男方父母名字,男方与女方合同有效;
2、执行上有难度,存款是可以转移的
3、离婚约定没有违法,没有定义过错内容的话,当然是依照法律规定的来
4、协议如果做公正肯定是更好的选择
1、无论产权是个人财产还是婚姻期间的财产,都可以约定由一方所有。不过户,也具有法律效力。
2、没有歧义。现有的存款已经明确划归男方所有。此后的存款是指以后夫妻双方共同积累的存款,不包括前期存款。
3、离婚过程中财产分配的约定不违背婚姻自由。没有过错内容的,应当认为只有婚姻法规定的情形的严重过错,不包括一般小的过错或过失。
4、不用做公证,也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