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所如何批准监外执行人员去外省执行

2025-01-03 23:25: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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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对于罪犯被批准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监狱应在收到决定书后十个工作日内告知其居住地县区司法局,县区司法局应做好接收准备工作。罪犯由监狱警察押送至居住地,与县区司法局现场办理罪犯和法律文书(判决书、执行通知书、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出监鉴定表、病残鉴定表、具保书等)交接手续。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符合法定收监执行条件的,居住地县区司法局应向省监狱管理局提出收监执行的建议书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同时抄送原监狱。收监决定作出后,监狱应当立即赴羁押地将罪犯收监执行,县区司法局应将收监执行建议书、决定书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对确有违法、违反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现实危险性大难以控制的罪犯,县区司法局应及时向监狱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监狱应立即派出警察实地核实,情况属实的应立即收监,同时书面报告省监狱管理局并完善相关法律手续,收监决定作出后监狱应及时反馈县区司法局。
  外省批准的四川籍暂予监外执行人员回居住地执行的,参照上述规定办理罪犯及法律文书交接手续。外省监狱警察凭公函将报到证明、法律文书送达或告知回执及罪犯档案交我省监狱管理局审查,我省监狱管理局指定一所监狱接收罪犯档案,负责办理收监、释放等手续。监狱应在收到省监狱管理局接收通知、罪犯档案后二十个工作日内,与当地县区司法局取得联系,核实有关情况,纳入在册管理。

回答2:

申请上级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