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原劳动部于1995年颁布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此时在校学生与用人单位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可以签订实习协议。
实习是以学习为目的,到相关单位参加社会实践,没有工资,不存在由实习生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岗位、报酬、福利待遇等情形。虽未毕业但向公司表达了求职就业愿望,并进行了求职登记,求职人员登记表中登记其为某届毕业生,而也存在实习年。
扩展资料:
在校学生受教育管理部门和高校的管理,教育部门和高校有督促学生以圆满完成学业、禁止大学生在学习期间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如果在校生已经完成学业自然不收这一限制。在校学利用课余时间参加社会服务和勤工俭学,这是事实。
还有一个事实是,在临近毕业的当年1至5月有些在校生就开始联系用人单位直接就业了,为此,学校也会为促进学生就业向未毕业的学生发《毕业生双向选择就业推荐表》,其应聘求职的行为可以视为就业行为,自然可以认定为适合的劳动合同主体。
既然是劳动合同主体,也就受到用人单位的管理,劳动关系的认定就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存在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支配与被支配的关系。
您好:因为在校的大学生还没有毕业,不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者的主体身份。在1995年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法规定,未毕业的大学生,不属于劳动法调整范围,其不是劳动者。如果你签订了,那么劳动合同是无效的,你和单位只能签订劳务合同,如果签订劳动合同,发生争议后,劳动局是不处理的,劳动局只处理劳动关系,你只能去法院诉讼。建议还是签订劳务合同,并看清条款,现在的用人单位很多都会钻空子,自己要小心。
1995年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309号文)明确,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因此,在校学生不受劳动法调整和保护。
只能签订劳务合同
目前,没有毕业的大学生,是不能与公司直接签合同,而且在就业前期,只能签订三方协议,即学校、学生、用人单位三者之间的就业协议,等学生毕业后,用人单位要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
其他情况,如果大学生是以企业委托培养的身份进入学校就学的,那么是可以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