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国商标法的保护原则是注册在先,对于使用在先的商标权利的例外保护是有限制的,只针对驰名商标、和他人抢注的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因此乙厂可以向工商局提出侵权查处要求,投诉甲侵犯其注册商标专有权。
2、若甲无相应证据,则甲将被判定侵权,侵权日自1990年3月起。
3、作为甲方可以继续使用,采取的法律手段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出争议申请,以自己使用在先,乙恶意抢注为由,但需提供相应证据,但甲必须在1995年3月前提出申请。同时向工商局说明此情况,要求等待另案结果。
上面所叙述的情况中没有提到甲厂和乙厂的关系,如果两厂是有合作关系的话,
情况有转机!但如果没有联系,按照现有商标方面的法律法规,甲方很可能
要放弃该商标或与乙厂协议共有或许可.不过最常见的可能是第一种结果.(因
为甲厂撤消乙厂商标的可能性不大,甲厂又不太可能接受自己的牌子被别人授
权使用)所以,甲厂和乙厂的关系有可能成为问题的转折点!
小博士
你好,甲乙两都不构成商标侵权。虽然该商标是乙申请为注册商标的,但是甲是使用在先的,法律是保护这样的权利的。乙方可以就该商标的使用与甲方进行协商,就该商标的使用是否能由乙方独家使用,乙方给与一定的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