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广告是广告中的“那个东西”,不是广告“所说”的那个东西。被“广告”的那个东西应该是不存在的,是虚的、是假的。
“引人误解的宣传”,有一个东西,它是存在的,“含蓄、闪烁”的宣传词句、或者是“气氛”给需求者“暗示”了对它性能和公用的更多的“幻想”。
虚假广告“是低层次”造假行为,应该是触犯了法律的。
“引人误解的宣传”那是“钓鱼的姜太公”,应该受道德的谴责。他可以打“嘴皮官司”,即就是造成了一定的社会危害,取证也很难。
一、“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判断标准
1.“虚假”的两种情况
①虚伪和捏造
虚伪的、捏造的信息是指经营者为达到目的而无中生有,经常对产品的性能、生产能力、专利认证等随意编造,宣传者的主观意图非常明显。
②歪曲事实和名不符实
歪曲事实的宣传在现实生活中比较常见。1998年,一起涉及中关村10多家计算机企业与北京智慧名堂商贸公司的案件中,被告利用来往中关村地区的公共汽车的车身广告,用醒目的字体宣传“现在买电脑马上后悔!NOVA百脑汇资讯广场五月惊价!”并且散发有奖问卷及享受优惠的宣传品。但是在庭审中,被告不能提供消费者在中关村购买电脑类产品时,价格高、服务次、绝对后悔及到被告开办的百脑汇购买产品一定价格低、服务良的证据,因此,被告这种不符合实际情况的宣传,严重地影响了消费者的购买意向,使公众产生“现在买电脑后悔,五月份到被告开办的百脑汇,享受惊喜价,一定满意”的误解。
2.“引人误解”的判断标准及实际情况
从虚假宣传案件的归纳中我们看到,“引人误解”的行为,包括三种情况,即“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引人误解的真实宣传”和“以未定论的事实引人误解的宣传”。
首先,“引人误解”中对“人”的认定。商品宣传的受众方是消费者,因此,这里的“人”即是从消费者的角度理解宣传内容,而不能根据宣传者在宣传时的理解及主观意向来衡量。这里的“消费者”是指按照交易观念,通常可能成为消费该商品的人,其划定范围也会根据消费内容的不同而不同,对于普通的产品和服务,即是一般的消费者;对于专业性商品,则要根据的是专业人士的普通注意力进行判断。
其次,关于“误解”的产生应以一般人的理解为基准。作为法官,通常不会真正知道广告对象是如何理解一个广告的。他们只能把自己假想成广告对象进行判断。为了节省司法资源和提高办案效率,争取选择有相关的技术背景的人担任陪审。尽管对于“公众的认识”这一不确定的概念至今还没有更加有效的方法进行判断,因此也有待于在司法实践中积累经验,相互交流。
...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广告的经营者不得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 第二十四条 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