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意志帝国宪法》是在俾斯麦一手包办下由《北德意志邦联宪法》修改而成,共14章78条。其特点如下:
1、德意志帝国实行联邦制,由22个邦和自由城市组成。帝国中央权力极大,各邦有一些民政自治权,但是各邦地位很不平等。事实上,德意志各邦已成为联邦政府的地方自治单位,失去了其原有的独立性。上述规定肯定了德国统一的事实,有利于促进资本主义的发展。。
2、实行二元制君主立宪制,但是由普鲁士掌握全帝国最高行政权,保留了浓厚封建残余与军国主义传统,是一种不彻底和不完善的资产阶级代议制。
3、皇帝拥有官吏任免权、立法权、军权、外交权及对议会的控制权,具有专制主义性质。
4、宪法规定帝国立法权由联邦参议会和帝国议会两院制议会行使,但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的帝国议会完全处于从属地位。首相对皇帝负责,而不是对议会负责;议会没有实权,唯一对政府起压力作用的就是批准预算。这在一定程度上表明,德国资产阶级在统一后的国家机构中,只获得很小一部分权力。
5、宪法以专章规定了帝国的军事制度,把普鲁士的军事法律施行于全国。这样,也就是把普鲁士的军国主义推行于全帝国。
特点:1、德意志帝国实行联邦制,中央权力极大,各邦有一些民政自治权。 2、实行君主立宪制,但是保留了浓厚封建残余与军国主义传统,是一种不彻底和不完善的资产阶级代议制。 3、皇帝拥有官吏任免权、立法权、军权、外交权及对议会的控制权。 4、首相对皇帝负责,而不是对议会负责;议会没有实权,唯一对政府起压力作用的就是批准预算。 5、建立军事警察制度
最大的是第二点
实行君主立宪制,但是保留了浓厚封建残余与军国主义传统,是一种不彻底和不完善的资产阶级代议制。
德意志帝国宪法的颁布使德意志帝国建立了君主立宪政体,标志着德国迈入资本主义时期。另一方面宪法保留了很多封建专制主义残余,皇帝仍然拥有极大的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