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提交材料:
1.房地产权转移登记申请书、房地产登记询问表(原件);
2.转让双方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3.房地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原件);
4.房地产转让合同(原件);
5.财政、地税部门的完税或免税凭证(原件);
6.房屋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新地址证明(房地产权证的房地产坐落为新地址的除外,原件)。
7.转让房地产属1990年1月1日前购买的商品房或其土地使用权为划拨性质的(房改房、平价房、经济适用房除外),应提交以下材料:
(1)国土部门核准地价的证明材料(原件);
(2)财政部门出具的地价契税完税或免税凭证(原件);
8.原产权为房改标准价购买的,应提交房改补差合同、补差票据和财政、地税部门就补差部分出具的完税或免税凭证(原件);
身份证明:
(1)属中国公民的,提交《居民身份证》;无《居民身份证》的,可提交《户口簿》和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贴有相片的证明或《护照》或《军官证》、《士兵证》等有效军人身份证件;未满16周岁无身份证的未成年人,提交《户口簿》;
(2)属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的,提交《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港澳同胞回乡证》、《居民身份证》;
(3)属台湾居民的,提交《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其他有效旅行证件,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身份证或经确认的身份证明;
(4)属外国自然人的,提交《护照》和中国政府主管机关签发的居留证件;
(5)属境内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等;
(6)属外国和港澳台地区登记注册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提交经公证或认证的登记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