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实施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暴力取证及虐待被监管人罪的过程中致人死亡的,按照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理。我国很多学者认为这种立法例属于法律拟制而非法律规定。通过考察分析法律拟制与法律规定的内涵,这种立法例在刑法不存在缺陷、漏洞和按照正常的归罪原则、法律逻辑不会得出罪刑失衡的情况下还作如此规定,违背了刑法三大基本原则所追求的实质正义和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前述立法例与刑法第292条第2款的规定该当属于法律规定而非法律拟制,刑法上存在的这种立法缺陷有待于立法者尽早加以完善
这个比较的多,有个一般的规律,看法条中一般出现“犯某罪致他人死亡的”,大多不会另定故意杀人,比方说,非法拘禁致人死亡的,仍是非法拘禁;抢劫致人重伤或死亡的,仍是抢劫罪,但事后另起犯意杀害被害人的应以抢劫罪与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
另外,法律有明文规定的应以故意杀人罪论的特殊记忆,比方说刑讯逼供致人死亡的以故意杀人论,特殊情况不多,大部分都有规律可循。
你杀人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