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以。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第二条:“党员领导干部要严防商品交换原则侵入党的政治生活和国家机关的政务活动。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活动。不准有下列行为:(一)个人经商、办企业;(二)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三)违反规定买卖股票;(四)个人在国(境 )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
第五条:“党员领导干部对涉及与配偶、子女、其他亲友及身边工作人员有利害关系的事项,应当奉公守法。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友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不准有下列行为:(一)要求或者指使提拔配偶、子女、其他亲友及身边工作人员;(二)用公款支付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友学习、培训的费用;(三) 为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友出国(境)旅游、探亲、留学向国(境)外个人或者组织索取资助;(四)妨碍涉及配偶、子女、其他亲友及身边工作人员案件的调查处理;(五)为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友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和优惠条件。 省(部)级以上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准在该领导干部管辖的地区及管辖的业务范围个人经商办企业和在外资独资企业任职。
不可以。很老的文件了。
1984年1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决定》
1986年的补充规定: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制止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规定》(中发〔1986〕6号)
应该是不行的。。。行政法里不知道有么,我去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