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行法定原则的基本内容主要包括:
(1)法律主义:成文法、行政法与规章、习惯法、判例不能成为刑法的渊源,但是可能成为理解构成要件要素的材料。
(2)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事后法(禁止溯及既往):既是司法原则,也是立法原则。
(3)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类推解释。
(4)禁止绝对不定刑与绝对不定期刑。
(5)明确性——明确性具有相对性:立法和理论的合力。明确性实现与否与罪状的规定模式无关;规范构成要件在刑法中的存在不可避免。
(6)禁止处罚不当罚的行为。
(7)禁止不均衡、残虐的刑罚。
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含义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罪刑法定原则可以分为绝对罪刑法定与相对罪刑法定。绝对罪刑法定是完全排斥法官的自由裁量的,认为法官应当逐字地适用刑法。而相对罪刑法定则并不排斥法官的自由裁量,它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容纳司法裁量。我国刑法实行的是相对罪刑法定,因而给法官的司法裁量留下了广阔的空间。尤其是在空白罪状和概括条款的情况下,法官能够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加以裁量。当然,在罪刑法定原则下,法官的自由裁量是有限度的,应当将司法裁量权限制在一定的合理范围之内。只有这样,罪刑法定原则才有可能真正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