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不会直接属于女儿。房屋原是母女二人共同共有,母亲过世,如无遗嘱,其份额应由其继承人共同继承,一般是均分。
女儿肯定是继承人之一,母亲的继承人还包括父亲、母亲的父母。也就是说,在其他继承人都不存在的情况下,房屋所有权才会直接属于女儿。
《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物权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
扩展资料:
继承权经典案例--因继承遗产而取得的财产所有权可以转让
案情简介:孙某系孙某2、孙某3、孙某4、孙某5的侄女,孙某之父孙某1与孙某2、孙某3、孙某4、孙某5为同胞兄弟姐妹,孙某1于2001年3月病逝。去世时遗留有位于某市某区某镇的房产,遗产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只有孙某及孙某奶奶王某。
在办理孙某1丧事过程中,由村民赵某主持,孙某与孙某3签订了一份协议书,主要内容是由孙某3负责办理孙某1的丧事,由孙某3之子孙甲继承孙某1的房产,以后孙某的婚嫁事宜由孙某3负责,有其他村民在场见证。
孙某2、孙某3、孙某4、孙某5称是母亲王某提议,让孙某5兄弟主持此事并签字见证;孙某1称当时过于悲伤,已不记得了。之后孙某3为孙某1操持办理了丧葬事宜,出殡时由孙某3之子孙甲打幡(民俗由男子打幡,打幡者继承遗产)。
此后被告孙某3搬到了涉诉房屋处居住,对房屋进行了装修并添盖了东厢房,2016年4月在后院又盖了四间正房。孙某在父亲去世后到市里打工,2005年结婚后一直在市里居住生活,每年回到村里由孙某3提供食宿。
2016年1月孙某奶奶王某去世,之后孙某就涉诉房产的权属问题与孙某3产生争议,因而向法院提起诉讼。
案件结果:
不支持孙某的诉讼请求,虽然继承权是一项具有人身性质的财产权利,不得随意转让,但是继承人可以协议转让因遗产继承而取得的财产所有权。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房产继承
不是,房产证写了母女两人的名字,说明二人是共同共有或按份共有该房屋,在没有特殊约定的情况下,母亲在该房屋中所占份额应作为母亲和父亲的夫妻共同财产,其中母亲所占的份额应作为母亲的遗产进行继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和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如果您母亲生前立有遗嘱约定了该部分财产的归属,则应按照遗嘱进行继承,如果您母亲生前没有立遗嘱,则应进行法定继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及继承顺序】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一般而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遗产分配的原则】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房产有一半属于女儿,如果要全部属于女儿,必须办理继承公证手续。
若产权人有死亡,必须办理继承公正,所需资料为,继承人(继承包括父母、配偶、子女)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若已婚)、死者的死亡证明和户口的注销证明、继承人与死者间的亲属关系证明、产证、评估报告、结清证明。
所需费用为评估价的继承份额的2%加250元
你妈妈那一份,你的你有继承权,她的父母,还有你爸爸都有!如果只想做你的名字,那么其他继承人必需,要写上弃继承承诺书哦!
如果就这一个女儿,是的。只要不把房子卖掉不需要交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