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9条。本章主要规定了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两方面的内容。具体包括: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指定应急救援人员,配备、维护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并按规定上报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责人应当立即赶到重大生产事故现场,组织、指挥事故抢救。关于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主要是在事故发生后,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以及有失职、渎职行为的行政部门的法律责任。对依法进行的事故调查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此外,本章还规定了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定期统计分析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并定期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