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法:第76条第2款: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该条款照顾了行人和非机动车的弱者地位,但是机动车驾驶人的利益没有受到公正的对待。如果事故发生地就在机动车道上,那么机动车驾驶人也要来承担责任,这样的法律界定不够严密,同时也从客观上纵容了某些行人和非机动车违章的行为。另外,如果在高速公路上,机动车因为避让非机动车发生车祸,造成人员伤亡,那么行人是否要承担因此而产生的经济赔偿责任呢?在新交通法中,行人和非机动车没有经济赔偿的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