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的走私卷烟,指的是当事人未采取正常渠道进口到我国境内的卷烟。主要包括以下四点:
1、未按照规定标注“由中国烟草总公司专卖”中文字样的外国卷烟;
2、在海关监管区(免税店)外查获的印有“中国关税未付”字样的外国卷烟;
3、在中国境内查获的印有“专供出口”中文字样的国产卷烟;
4、境内企业授权境外卷烟工业企业生产并在国外销售的国内商标品牌卷烟。
个人采取通关、绕关、后续、间接等方式逃避海关的监管,将上述进口卷烟或者专供出口国产卷烟偷运至我国境内,个人偷逃应缴税额不满十万元的,尚不构成犯罪的行为。应当属于普通走私货物、物品的违法行为,由海关按照《海关法》规定,对违法行为人的违法行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如,确定行为人以个人的名义偷逃应缴税额已经达到三十万元等情形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4〕10号)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应当认定为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当中的“偷逃应缴税额较大”的犯罪行为。司法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法律)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等规定,应当对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或者,个人的具体行为属于单位犯罪的(指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且偷逃应缴税额已达到三十万元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4〕10号)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涉案的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涉案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注 明:
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的“应缴税额”,包括进出口货物、物品应当缴纳的进出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的税额。应缴税额以走私行为实施时的税则、税率、汇率和完税价格计算;多次走私的,以每次走私行为实施时的税则、税率、汇率和完税价格逐票计算;走私行为实施时间不能确定的,以案发时的税则、税率、汇率和完税价格计算。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