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害人提交基本证据资料到自诉受理部门【检察院、法院】,填写申请书,等待受理通知,配合调查取证
刑事自诉案件的办理流程,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自诉案件由自诉人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并且承担举证的责任。
自诉案件的立案与审判是同一诉讼的不同程序还是同一程序的不同环节?
一种观点认为,是同一程序的不同环节,立案与审判都同属于审判程序,立案只是审判程序中的一个诉讼环节。其主要理由是刑事诉讼法对“自诉案件”作了专节规定,而刑事诉讼法的“立案”一章规定在“立案、侦查和提起公诉”一编内,因此该编中的“立案”仅适用于公诉案件。
一种观点认为,是同一诉讼的不同程序,立案与审判紧密相关,但不能混同,不能以审判程序替代或者掩没立案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9月24日《关于刑事自诉案件审查立案的规定》第13条规定:对不符合立案条件,应书面通知自诉人并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自诉人坚持告诉的,裁定驳回起诉。最高人民法院1994年3月21日《关于审理刑事案件程序的具体规定》只在“自诉案件第一审程序”中规定: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书面通知自诉人并说明理由,自诉人坚持告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起诉,自诉人对此裁定可以上诉。1996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对刑事诉讼法作了全面修正后,最高人民法院1997年4月21日《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工作的暂行规定》第11条作了与上述解释内容相同的规定。
1998年9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8条规定,有7种情形,人民法院可以说服自诉人撤回起诉,或者裁定驳回起诉。该《解释》第192条规定,对于已经立案,经审查缺乏罪证的,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起诉或者裁定驳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