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院后需鉴定轻伤或轻微伤有没有时间限制

2025-01-02 08:2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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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出院后需鉴定轻伤或轻微伤有时间限制。
轻微伤鉴定标准如下:
1、四肢损伤:手、足骨骨折。外伤致指(趾)甲脱落,甲床暴露,甲床出血。肢体关节、肌键损伤,伴有临床体症。肢体软组织挫伤面积在15cm以上;擦伤面积在20cm以上,肢体皮肤及皮下组织创口长度在1cm以上,刺创深达肌层。
2、会阴部和躯干部损伤:会阴、阴囊、阴茎单纯性创口。阴囊、阴茎挫伤。会阴部软组织挫伤。女性乳房浅表损伤。外伤后血尿。脊柱韧带损伤。损伤致孕妇先兆流产的。
3、头颈部损伤:颈部软组织创口长度在1cm以上。颈部皮肤擦伤,长度在5cm以上,面积在4cm以上,或挫伤面积在cm以上。头皮擦伤面积在5cm2以上;头皮挫伤;头皮下血肿。外伤致使牙齿脱落或者牙齿缺损。外伤致使牙齿松动2枚以上或三度松动1枚以上。
4.其他损伤:烫伤达真皮层。面部一度烧烫伤,面积在10cm以上;浅二度烧烫伤。颈部一度烧烫伤面积在15cm以上;浅二度烧烫伤面积在2cm。躯干、四肢一度烧烫伤,面积在20cm以上,或浅二度烧烫伤面积在4cm以上;深二度烧伤。损伤致异物存留体内,其他物理、化学、生物因素所致的轻微损伤。
《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第十九条 根据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人身伤情鉴定标准和被害人当时的伤情及医院诊断证明,具备即时进行伤情鉴定条件的,公安机关的鉴定机构应当在受委托之时起24小时内提出鉴定意见,并在3日内出具鉴定文书。
对伤情比较复杂,不具备即时进行鉴定条件的,应当在受委托之日起7日内提出鉴定意见并出具鉴定文书。
对影响组织、器官功能或者伤情复杂,一时难以进行鉴定的,待伤情稳定后及时提出鉴定意见,并出具鉴定文书。

回答2:

当然有时间限制,《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第十八条 公安机关受理伤害案件后,应当在24小时内开具伤情鉴定委托书,告知被害人到指定的鉴定机构进行伤情鉴定。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4.2 鉴定时机
  4.2.1以原发性损伤为主要鉴定依据的,伤后即可进行鉴定;以损伤所致的并发症为主要鉴定依据的,在伤情稳定后进行鉴定。
  4.2.2以容貌损害或者组织器官功能障碍为主要鉴定依据的,在损伤90日后进行鉴定;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根据原发性损伤及其并发症出具鉴定意见,但须对有可能出现的后遗症加以说明,必要时应进行复检并予以补充鉴定。
  4.2.3疑难、复杂的损伤,在临床治疗终结或者伤情稳定后进行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