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资企业之间互相拆借资金需要调整企业所得税吗

2025-03-23 21:05:33
推荐回答(1个)
回答1:

根据《企业所得税》的立法精神,各关联方之间应该按照独立公平的原则实施交易,因此,《企业所得税法》对关联企业资金的资金拆借进行了一些限制。
(一)出借方
出 借方按取得的利息收入计征企业所得税。无偿出借资金的,按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收入。理论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不能以转移定价等非正常的手段来实现避税、经营的机构,上限为权益性投资×2×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超过部分不能列支。
(2)特殊情况:资本弱化调整的例外
按 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的规定,“企业如果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 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纳税答疑,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利息收入并缴纳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