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国家、任何制度下 ,刑事冤案都是不可避免的。冤案并不可怕 ,可怕是没有使冤案得以昭雪的救济途径。从已披露的浙江张氏叔侄“强奸案”、湖北佘祥林“故意杀人案”、云南杜培武“故意杀人案”等为代表的刑事冤案进入再审程序的过程表明,我国刑事冤案的发现都带有一定的偶然性,现有被告人上诉、申诉、检察院抗诉、法院主动提起再审的救济机制无法给冤案的昭雪提供制度上的保障。其根本原因在于现行冤案申诉筛选机制没有很好地起到筛选冤案的作用。因此,应该在对国外三种申诉筛选模式进行比较分析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实际情况,提出设立独立的申诉案件复查委员会来统一受理、审查和筛选冤案申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