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院判决离婚的依据是:有没有证据证明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夫妻感情还有没有和好的可能。
2、如果原告无相关证据证明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且没有和好的可能,法院不会判决离婚。
3、如果原告提供了充分的证据证明夫妻确实已经无法共同生活,且没有和好的可能的,法院会判决准许离婚。
4、有下列情况的,可认为夫妻感情破裂,会准许离婚: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5)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
(6)一方无生育能力,另一方坚持离婚的;
(7)其他能够证明夫妻感情感情破裂的情形。
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