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看标题,可能有些令人费解,“案件受理通知书”(以下简称“立案通知”)不就是法院给去法院起诉的当事人(立案后即取得原告身份)的一份书面告知——告知其起诉已经被法院受理的一份文件吗?其“通知书”的名称本身就有送交的意思,如果原告不能得到这样一份书面通知,如何能明确知道其起诉已经被受理呢?
但实际情况中却出现有的法院在立案时不给原告立案通知,只给一份“举证通知书”,也就是说,在这种情况下,原告在立案完成后手里只有举证通知书和缴纳案件受理费的收据,但这两份书面的东西上都没有被告的名称或名字(立案通知上写有诉讼两方的名字和案由),这就给原告的某些调查取证带来了困难,比如,在到房管部门查询被告的房产时(可为下一步的申请查封作准备),没有证明立案并且被查询人为案件中的一方的书面文件时,你只能查询被告有无房产,房产的诸如坐落、大小等具体情况不得而知,并且得到的只是口头答复,房管部门不会给你书面的东西,这就给原告的利益造成了潜在的风险——没有书面的证明如何进行申请法院进行财产保全?不能及时财产保全就可能使判决书成为一纸空文——执行难比艾兹都难解决。
当然可以的,法院向原告发了受理通知书说明法院已经受理了该,原告或原告的律师是可以持受理通知书进行调查取证的,包子查询被告的房产情况。
可以查到的房产的机读信息。但是前提是你要知道他的房号,如果不知道房号,想以姓名查到他是否有房产,是不允许的。只有到执行阶段,由法院去查他名下是否有房产。
应该是能的。
法律规定可以查,实际上不让查的。我们跑断了腿也不让原告查询被告房产和户籍信息。理由嘛无非是怕麻烦,能少点工作量就少点。另外,公检法和律师团体是利益共同体,非要让你请律师就是这个道理。如果你没钱请律师那只有干瞪眼。所以,老百姓就是根草,公平公正正义都是屁话。没钱请律师能自己解决问题就自己解决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