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传染性疾病。
法院判决生效后不收入监狱的情况:
1、有重大疾病的;
2、有传染性疾病的;
3、剩余刑期不满一年的,应在看守所服刑;
收押罪犯要有条件的,除了法律规定的情形:起诉书副本、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结案登记表外,还进行体检,做体检登记表。对有重大疾病的,退回拘留所,待并好后再收押,监狱是刑罚机关而不是医院,收押有重大疾病的罪犯,会加大监狱的成本。不适合拘押的可申请保外就医。
另外,监狱不要并不代表是监狱的错,监狱不要(不收押),是退回原拘押所的,至于罪犯在社会上作案,罪犯不是从监狱出来的;错不在监狱,监狱并没有放罪犯到社会去。
监狱法中第十七条 监狱应当对交付执行刑罚的罪犯进行身体检查。经检查,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不收监: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对前款所列暂不收监的罪犯,应当由交付执行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对其中暂予监外执行有社会危险性的,应当收监。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由居住地公安机关执行刑罚。前款所列暂不收监的情形消失后,原判刑期尚未执行完毕的罪犯,由公安机关送交监狱收监。
你好,法院判决生效后不收入监狱的情况主要有:1、有重大疾病的,2、有传染性疾病的,3、剩余刑期不满一年的,应在看守所服刑。
收押罪犯要有条件的,除了法律规定的情形:起诉书副本、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结案登记表外,还进行体检,做体检登记表,对有重大疾病的,退回拘留所,待并好后再收押,监狱是刑罚机关而不是医院,收押有重大疾病的罪犯,会加大监狱的成本。
不适合拘押的可申请保外就医,经检查,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不收监:(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二)怀孕或者正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法院判决生效后不收入监狱的情况:
1、有重大疾病的
2、有传染性疾病的
3、剩余刑期不满一年的,应在看守所服刑
收押罪犯要有条件的,除了法律规定的情形:起诉书副本、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结案登记表外,还进行体检,做体检登记表,对有重大疾病的,退回拘留所,待并好后再收押,监狱是刑罚机关而不是医院,收押有重大疾病的罪犯,会加大监狱的成本。不适合拘押的可申请保外就医。
另外,“监狱不要”并不代表是监狱的错,监狱不要(不收押),是退回原拘押所的,至于罪犯在社会上作案,罪犯不是从监狱出来的,错不在监狱,监狱并没有放罪犯到社会去。
监狱法中第十七条 监狱应当对交付执行刑罚的罪犯进行身体检查。经检查,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不收监: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对前款所列暂不收监的罪犯,应当由交付执行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对其中暂予监外执行有社会危险性的,应当收监。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由居住地公安机关执行刑罚。前款所列暂不收监的情形消失后,原判刑期尚未执行完毕的罪犯,由公安机关送交监狱收监
拘留所→公诉、法院→判决→监狱→监狱做出不适合收押→拘留所
“让他们能在社会上疯狂作案”至于人是怎么到社会上的,那就是拘留所的问题了。
不是法律不完善,而是人未尽其职。
您好,关于患哪些病看守所或监狱不收?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1)是羁押依法被逮捕、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的机关。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由代为执行。的任务是依据国家法律对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实行武装警戒看守,保障安全;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教育;管理犯罪嫌疑人的生活和卫生;保障侦查、和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
2)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依照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在内执行刑罚。对罪犯实行惩罚和改造相结合、教育和劳动相结合的原则,将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
3)所以,在一般是嫌疑人,未决犯较多,都是已决犯了,在判刑之前无法见到亲属,到后多有机会见到家属而且可以通讯。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民 法 通则》
第十六条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讼的,由人民裁决。
没有
第一款、
第二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民 事 诉 讼 法》 第二十三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管辖。
重大疾病及传染性疾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