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职工或者用人单位不服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结论,向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鉴定费维持原结论的由申请人支付,改变原结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六条 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
《关于劳动鉴定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京价(收)字〔2002〕056号
二、收费标准
(二)对劳动鉴定不服申请复鉴的,复鉴改变原鉴定结论的由原鉴定方支付鉴定费,复鉴不改变原鉴定结论的由申请方支付出鉴定费。
劳动者本人,鉴定之后可以报销。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六条 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