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
以上规定显示,合同当事人可以书面约定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但如果合同约定管辖的法院不明,那就应该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在签合同时约定,如出现纠纷诉讼,在甲方(你方)所在地法院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