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先说明一点,你准备用来做房子的宅基地,是否经过合法审批,是否未超两年未建房?同时符合这两个条件,你有权利,不然则是村委会的合法权利(村委会可收回闲置地,另行使用)。当然,电线和杆子有没有侵犯你的相邻权,是另一回事。
第一.您有可能获得请求适当补偿的权利,但不可请求赔偿。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条有关规定:自留山,自留地属于农村集体所有;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五条有关规定:为建设乡村(镇)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需要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补偿。可实际上在我国,对于这种为公益事业建设,占用零星土地,没有造成损失的是没有补偿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有关规定的计算标准,给以补偿计付。另外,电力设施占用耕地的补偿由市或区(县)国土管理部门会同电力主管等部门依法制订征用土地的补偿方案,经公告并报批准后组织实施;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
最后.本中心建议您与有关部门协调补偿,或要求行政裁决,如果对裁决不服的,可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三十七条
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第一百三十六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
或者地下分别设立。新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损害已设立的用益物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八条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第二十三条 江河、湖泊综合治理和开发利用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在江河、湖泊、水库的管理和保护范围以及蓄洪滞洪区内,土地利用应当符合江河、湖泊综合治理和开发利用规划,符合河道、湖泊行洪、蓄洪和输水的要求。
第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第六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
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
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
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
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收回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第十六条电力建设项目使用土地,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依法征用土地的,应当依法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偿费,做好迁移居民的安置工作。
电力建设应当贯彻切实保护耕地、节约利用土地的原则。
地方人民政府对电力事业依法使用土地和迁移居民,应当予以支持和协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八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量不减少。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耕地保护责任制,确保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不低于上一级人民政府下达的计划指标。
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当年的耕地保有量低于省人民政府下达的计划指标的,由省人民政府责令其限期补足;逾期未补足的,由省人民政府冻结其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停止其农用地转用审批。
第二十条 征用土地的青苗和地上附着物,按照下列规定补偿
青苗生产期不到一年的按照一季产值补偿,一年以上的按照一年产值补偿,或者根据生长期补偿实际损失。
林木能够移栽的付给移栽费并补偿实际损失,不能移栽的作价收购,由所有者砍伐的补偿实际损失。
成鱼按照一年产值补偿实际损失,鱼苗、鱼种按照育苗、育种期满出池时的价值补偿实际损失。
房屋和其他建筑物、构筑物,可以拆迁补偿或者折价收购,也可以用相当的房屋和其他建筑物、构筑物抵偿。
违法违章建筑物以及征用土地方案公告发布后栽种的青苗和修建的建(构)筑物,不予补偿。
第二十三条 征用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具体标准,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依据本办法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找他们谈条件啊,不过你们家的宅基地得是合法的,否则谈也是白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