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民事诉讼法第45条规定第四十五条 ,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前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上述材料中被告没有权利去申请回避的,因为根本不知道或者不能证明法官与原告是否有何种关系。
其次如果有权利申请,被告要求书面回复,是否书面回复还是口头回复应该由人民法院决定根据民诉的第48条规定
1 二审不会又是一审法官来审。
2 如果发回重审,应当重新组成合议庭。
3 回避应在开庭前提出,法官在开庭前会询问是否申请回避,否则程序违法。
4 对于不予回避的决定可申请复议一次。
可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2审就会在1审法院的上级法院进行开庭审理,所以不必担心还会遇到这个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