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记入公安机关个人信息管理数据库,但治安处罚不同于刑事处罚,受过治安处罚的人不会影响公安机关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
第一,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警告是治安处罚的一种,同时也属于违法行为、后果和情节最轻微的一类。
第二,原则上派出所办理的治安案件都应当建立档案,以备查询。但在实践当中,治安案件只有办公条件较好、管理完善的派出所才会建立档案,且统一保存。办公条件较差、管理相对落后的派出所,根本没有条件建档,处理结束了后就随便丢弃了。
第三,只要刑事犯罪的案件,经过人民法院判决以后,会向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寄送《刑事判决书》,派出所会留底并做犯罪记录,这种情况下将是一生的记录。
扩展资料:
从比较法的角度看,我国治安管理处罚具有以下四个显著特点:
1、从处罚主体看,我国治安管理处罚实行“一元制”的处罚体制,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权集中由公安机关行使。
2、从处罚程序看,我国治安管理处罚完全采用行政处理程序。
3、从制裁的角度看,我国治安管理处罚属于中间制裁。我国的治安管理处罚作为较重的一种行政处罚,与刑罚有着密切的关系。在我国法定的制裁手段体系中,治安管理处罚属于中间制裁。
4、从处罚的强制性看,我国治安管理处罚具有警察强制性。
从比较法的角度看,我国治安管理处罚具有以下四个显著特点:
1、从处罚主体看,我国治安管理处罚实行“一元制”的处罚体制,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权集中由公安机关行使。
2、从处罚程序看,我国治安管理处罚完全采用行政处理程序。
3、从制裁的角度看,我国治安管理处罚属于中间制裁。我国的治安管理处罚作为较重的一种行政处罚,与刑罚有着密切的关系。在我国法定的制裁手段体系中,治安管理处罚属于中间制裁。
4、从处罚的强制性看,我国治安管理处罚具有警察强制性。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治安管理处罚
不会记录到个人档案里,只会记录在公安机关的违法犯罪系统中。任何违法犯罪行为都不会记录到个人的学籍档案或人事档案中,只会记录到公安机关的违法犯罪系统中。
如果只是口头警告,则不会被记录,你完全可以放心。如果该警告是派出所书面下达的决定书,那么,该警告是正规的,相关的信息会自动保存在办案系统中,你也就有了违法记录。被警告处理过的记录只在公安的警务系统上保留,而且是无期限保留,不会在个人档案里体现。但是有时要你的“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时,你就要不了,因为“警告”属于一种治安行政处罚措施,你有记录,就是被处罚过了。
扩展资料:
从比较法的角度看,我国治安管理处罚具有以下四个显著特点:
1、从处罚主体看,我国治安管理处罚实行“一元制”的处罚体制,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权集中由公安机关行使。
2、从处罚程序看,我国治安管理处罚完全采用行政处理程序。
3、从制裁的角度看,我国治安管理处罚属于中间制裁。我国的治安管理处罚作为较重的一种行政处罚,与刑罚有着密切的关系。在我国法定的制裁手段体系中,治安管理处罚属于中间制裁。
4、从处罚的强制性看,我国治安管理处罚具有警察强制性。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治安管理处罚
你好!第一,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警告是治安处罚的一种,同时也属于违法行为、后果和情节最轻微的一类。第二,原则上派出所办理的治安案件都应当建立档案,以备查询。但在实践当中,治安案件只有办公条件较好、管理完善的派出所才会建立档案,且统一保存。办公条件较差、管理相对落后的派出所,根本没有条件建档,处理结束了后就随便丢弃了。第三,只要刑事犯罪的案件,经过人民法院判决以后,会向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寄送《刑事判决书》,派出所会留底并做犯罪记录,这种情况下将是一生的记录。第四,根据你陈述的情况,或许还有另外一种可能性——若是在大学期间受到“警告”的处罚,如果学校所在地的派出所将处罚《决定书》送到学校,学校有可能会存入个人档案。所以,只要派出所不向学校送法律文书,学校不知道,一般不会有事,更不会入个人档案。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会记入公安机关个人信息管理数据库,但治安处罚不同于刑事处罚,受过治安处罚的人不会影响公安机关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
第一,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警告是治安处罚的一种,同时也属于违法行为、后果和情节最轻微的一类。
第二,原则上派出所办理的治安案件都应当建立档案,以备查询。但在实践当中,治安案件只有办公条件较好、管理完善的派出所才会建立档案,且统一保存。办公条件较差、管理相对落后的派出所,根本没有条件建档,处理结束了后就随便丢弃了。
第三,只要刑事犯罪的案件,经过人民法院判决以后,会向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寄送《刑事判决书》,派出所会留底并做犯罪记录,这种情况下将是一生的记录。
扩展资料
基本原则
治安管理处罚的基本原则
1.行为与处罚法定原则
《行政处罚法》第三条规定:“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这就是行为与处罚法定原则的实质,涉及治安管理处罚,它是指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和治安管理处罚应当由法律明文规定,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不能认定为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并不能适用治安管理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没有将此原则设定在条文中,是一种遗憾。
2.处罚与违法行为相当原则
《行政处罚法》第四条规定:
“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条也规定:
“治安管理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这就是处罚与违法行为相当原则的核心,它是指治安管理处罚以事实为依据,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这体现了法制的统一性、严肃性和公平性。
3.公开、公正原则
《行政处罚法》第四条规定:
“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条也规定,“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应当公开、公正,……”,坚持实施治安管理处罚的公开、公正原则。
公开是指实施治安管理处罚的依据和被处罚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应公布于众。行政案件的办理公开本身并不能直接实现实体权利与义务的公正,是用以公正的保障。
公正是指“公平正直,没有偏私”。在实施治安管理处罚的过程中,首先,应当平等地对待各方当事人,不以当事人的身份为实施处罚轻重的标准;其次,所给予的治安管理处罚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相适应。达到公正的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就要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
4.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条规定:
“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应当公开、公正,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所以,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是指认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
5.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条第三款规定,“办理治安案件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这一原则的基本精神是指坚持处罚不是目的,而是一种手段,教育也是一种手段,通过处罚和教育,使其不再危害社会,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的发生。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_治安管理处罚
被警告处理过的记录只在公安的警务系统上保留,而且是无期限保留,不会在个人档案里体现。但是有时要你的“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时,你就要不了,因为“警告”属于一种治安行政处罚措施,你有记录,就是被处罚过了。至于会不会影响你的个人前程,要看用人单位计不计较你的这点记录。